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
时间:2024-11-21 00:00 作者: 点击:583 次
第一条
为加强学校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,提升学校高质量教学与科研工作水平,依据国家财税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、各部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,包括低值易耗品的购置、验收、转移、盘点、清理、报废等业务处理。
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
低值易耗品,是指单位价值在50元—500元以内,办公家具 300元,或使用寿命不超过一个会计年度,可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。低值易耗品包括通用工具、专用工具、教学用具、办公用具、替换件、周转材料、劳保用品等物品。
第四条 部门职责
(一)后勤服务中心,是低值易耗品进、出、存的实物管理部门。
1.制定学校物料分类管理制度流程;
2.对各院系、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,协同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;
3.审核各院系、各部门低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动和清理报废;
4.会同督察审计处定期组织对学校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。
(二)财务管理处,是低值易耗品价值核算的归口管理部门。
1.制定低值易耗品会计核算流程,协同制定学校物料管理制度;
2.指导各院系、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;
3.会同督察审计处定期组织对学校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;
4.对各归口管理部门低值易耗品清查盘点结果做解剖分析,提出处理意见;
5.整体核算低值易耗品从验收入账到清理报废的业务处理。
(三)各使用部门,是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。
1.对本部门低值易耗品从新增--减少--盘查--报废的全过程实物管理;
2.接受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,建立本部门低值易耗品台账;
3.按规定流程办理本部门低值易耗品增减变动的申请、审批、领用等手续;
4.实施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。
(四)督察审计处,是低值易耗品清产核资的发起部门,定期牵头组织各单位做好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。
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
1.各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要,提出购置低值易耗品的立项申请,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,按照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。
2.仓库保管员对采购来的低值易耗品对照合同(订单)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,验收合格后填制“低值易耗品入库单”,同时录入该项低值易耗品台账。
3.财务管理处根据采购合同、付款票据、购货发票、入库单进行账务处理。
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领用
1.使用部门填制《低值易耗品领用单》,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。
2.学校仓库保管员根据《低值易耗品领用单》发货,按照使用部门登记该项低值易耗品台账,做该项低值易耗品库存数量的减少。
3.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,登记该项低值易耗品台账。
4.采用“以旧换新”领用方式,学校仓库保管员负责回收废旧低值易耗品。
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转移
1.学校各院系、各部门之间的低值易耗品转移,由转入部门填写《低值易耗品内部转移单》,由转出和转入部门的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,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转移手续;学校仓库保管员根据《低值易耗品内部转移单》所列物品,分别登记转出部门减少和转入部门增加的该项低值易耗品台账;同时转出部门做注销、转入部门做增加该项低值易耗品台账变更登记。
2.借出低值易耗品,使用部门书面报告借出低值易耗品的原由,填写《低值易耗品借出清单》,由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,报后勤服务中心审核批准。借出部门必须按期收回借出的该项低值易耗品。
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出售
1.使用部门书面报告出售低值易耗品的原由,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,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核,报分管校长、校长批准后,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出售;
2.财务管理处根据销售合同、收款单据、销货发票、出库单进行账务处理;
3.学校仓库保管员根据销货单据登记低值易耗品台账,注销使用部门该项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存量。
4.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做注销该项低值易耗品物品存量的登记。
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报废
1.使用部门书面报告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原由,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,经后勤服务中心做技术鉴定,后勤服务中心评估鉴定后,报校长批准。
2.经审批报废的低值易耗品,由仓库保管员注销使用部门该项低值易耗品,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做注销该项低值易耗品相应的变更登记。所收取的变价收入必须如数缴存到财务管理处;
3.财务管理处根据合同、收款单据、销货发票、出库单进行账务处理;
4.损毁的低值易耗品必须查明原因,属于人为损毁的,由过失人进行赔偿。
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清查
1.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的存量,必须每季度末进行清查盘点。
2.学校分上、下半年全面实地清查盘点低值易耗品。清查盘点工作由督察审计处统一组织,各部门配合。
3.完成清查盘点后编制盘点清册,经盘点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。对出现的盘盈或盘亏的低值易耗品,由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;盘盈的低值易耗品,由仓库保管员按使用部门登记台账;盘亏的低值易耗品报校长批准后,由仓库保管员注销该低值易耗品存量;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做相应的存量变更登记。
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
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“一次摊销法”。即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,一次性计入领用部门的费用。当领用数额较大且需要分次摊销时,经分管校长审批后,可分次摊销,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发之日起施行。